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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十一章 附則

§ 47–493

47
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
工會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