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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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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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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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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0180928 制定)

雇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時,得處以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0321029 全文修正)

合併後繼續存在或新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合併而消滅之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分立而消滅之工會,或分立後繼續存在之工會之權利義務,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份,應在議決分立時議決之,並應經主管官署之核准。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之解散,除合併分立或破產外,其財產應速行清算。   前項清算,依民法法人之規定。

(0371210 全文修正)

同一省區內各縣市總工會組織已達半數,並經三分之一以上單位之發起,得申請主管官署登記,組織省總工會。

(0640509 修正)

同一省區內,各縣(市)總工會,組織已達半數,並經三分之一以上單位之發起,得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省總工會。

立法理由「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0990601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180928 制定)

雇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時,得處以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0321029 全文修正)

合併後繼續存在或新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合併而消滅之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分立而消滅之工會,或分立後繼續存在之工會之權利義務,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份,應在議決分立時議決之,並應經主管官署之核准。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之解散,除合併分立或破產外,其財產應速行清算。   前項清算,依民法法人之規定。

(0371210 全文修正)

同一省區內各縣市總工會組織已達半數,並經三分之一以上單位之發起,得申請主管官署登記,組織省總工會。

(0640509 修正)

「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09906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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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第 48 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會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