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38 條,主管機關得就公營事業單位因組織整併後工會之合 併,予以行政指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38 條,主管機關得就公營事業單位因組織整併後工會之合併,予以行政指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38 條,主管機關得就公營事業單位因組織整併後工會之合併,予以行政指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主旨
有關各港務局組織整併為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後,企業工會應否合併及工會會員權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22 日高市勞組字第 10131222100 號函。
二、查公營事業單位因組織整併另行成立公司者,非屬工會法第 38 條第2 項所定之「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主管機關得就公營事業單位因組織整併後工會之合併,予以行政指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三、有關原港務局各工會得否向整併後之事業單位主張勞動三權及勞工董事一節,請依前揭說明及原有規定輔導辦理。至職工福利委員會、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人選推派事宜,請依本會 101 年 6 月 1 日勞資 1 字第 1010126087 號函(諒達)辦理。
正本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