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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務。
  2.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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