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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企業工會為因應企業分割之組織變動而議決分立,為避免工會運 作及勞工結社權因企業分割而受影響,涉及適用工會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會議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勞動部就企業工會為因應企業分割之組織變動而議決分立,為避免工會運作及勞工結社權因企業分割而受影響,涉及適用工會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企業工會為因應企業分割之組織變動而議決分立,為避免工會運作及勞工結社權因企業分割而受影響,涉及適用工會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旨

有關企業工會為因應企業分割之組織變動而議決分立,是否適用工會法第11 條連署發起門檻 30 人之規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各機關所轄工會如有分立之情事,請依下列規定妥為輔導:

(一)依工會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工會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分立。

(二)依工會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亦即,有關工會財產之分配等相關權利義務之承繼,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

(三)依工會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經議決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分立。

(四)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工會因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工會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基此,分立成立之新工會,應再擬定該工會之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五)依工會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工會應於完成分立後 30 日內,將其過程、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復查事業單位依法進行分割,原企業工會會員因企業分割而移轉至新成立之子公司,因新成立之子公司勞工人數未達 30 人,移轉至新成立子公司之會員將無法繼續行使既有之工會相關權利。

三、承上,為避免工會運作及勞工結社權因企業分割而受影響,如企業所進行之分割,將原企業工會會員移轉至新成立之子公司,該子公司勞工人數未達 30 人,則原企業工會得依上開工會法規定,議決分立成立子公司企業工會,不受工會法第 11 條第 1 項連署發起門檻 30人之限制。

四、另,分立後之子公司企業工會得依勞動法令推派(選)法定代表及行使法定同意權(如勞動基準法之工會同意權等),不因其為分立成立之子公司企業工會,而影響其相關權利之行使。再者,該分立後之子公司企業工會如已依工會法及工會章程正常運作,尚非屬工會法第37 條第 2 項所定工會會員人數不足無法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而得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解散之情形。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關係司(1 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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