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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三章 會員

§ 14–163

14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5
  1. 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
  2.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
16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工會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