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工會法
/
第三章 會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11 月 30 日
工會法 第三章 會員
§ 14–16
共 3 條
第 14 條
開啟 ›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開啟 ›
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
第 16 條
開啟 ›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上一章
第二章 組織
§ 6–13
下一章 →
第四章 理事及監事
§ 17–21
回 工會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