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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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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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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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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7

(0180928 制定)

第三條所列舉各種事業之工人所組織之工會,無締結團體協約權。

(0201031 修正)

第三條所列舉各種事業之工人所組織之工會,無締結團體協約權。但私營之交通及公用事業,不在此限。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設理事五人至九人,候補理事二人至四人,由會員中選任之。   理事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理事得互選常務理事一人至三人,必要時,並得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0360529 全文修正)

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監事掌理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監察各職員之職務。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年滿二十三歲者,得被選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依前項規定年齡,未能選出足額之理事、監事時,得選二十歲以上之會員為理事、監事。

(0640509 修正)

工會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立法理由配合第六條第一項加以修正,原第二項因第一項之修正而無必要,故予刪除。

(0990601 全文修正)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工會會員大會,俾使工會內之組織權責劃分清楚。另明定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第三條所列舉各種事業之工人所組織之工會,無締結團體協約權。

(0201031 修正)

第三條所列舉各種事業之工人所組織之工會,無締結團體協約權。但私營之交通及公用事業,不在此限。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設理事五人至九人,候補理事二人至四人,由會員中選任之。   理事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理事得互選常務理事一人至三人,必要時,並得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0360529 全文修正)

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監事掌理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監察各職員之職務。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年滿二十三歲者,得被選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依前項規定年齡,未能選出足額之理事、監事時,得選二十歲以上之會員為理事、監事。

(0640509 修正)

配合第六條第一項加以修正,原第二項因第一項之修正而無必要,故予刪除。

(09906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工會會員大會,俾使工會內之組織權責劃分清楚。另明定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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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第 16 條規定:「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會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