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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16 條,未具有會員代表身分之理、監事列席工會會員代表 大會時得否發言及參與討論,應依會議規範或工會自訂之議事規則及尊重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會議主席之權責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6 條,未具有會員代表身分之理、監事列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否發言及參與討論,應依會議規範或工會自訂之議事規則及尊重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會議主席之權責辦理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6 條,未具有會員代表身分之理、監事列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否發言及參與討論,應依會議規範或工會自訂之議事規則及尊重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會議主席之權責辦理

主旨

有關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函詢,有關未具備會員代表身分之理、監事人員,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之權利義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1 年 2 月 24 日經加四勞字第 10100022780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16 條規定:「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基上,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出席者為工會之會員代表,未具有會員代表身分之理、監事得否列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應由工會內部循民主程序決定。至該等未具有會員代表身分之理、監事列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否發言及參與討論,亦應依會議規範或工會自訂之議事規則及尊重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會議主席之權責辦理。

正本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