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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 條(正當防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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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7856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防衛過當屬罪責層次,屬期待可能性的欠缺,應放在罪責中討論,而非接著正當防衛後寫。 📌「他人權利」:除了自然人外也包含法人、營造物之權利。 📌侵害的判斷時點:事後判斷說
lulu7953
10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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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防衛情狀+有效遏止侵害的防衛行為 主觀:防衛意思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Exc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互毆不算正當防衛(狗咬狗,一嘴毛)
kagame430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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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防衛「意思」—主觀要件 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英雄救美
nicole99866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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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年台上字第2104號 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而其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siriss07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防衛過當: 1.兩行為說(德國通說) 2.一行為說
octav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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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得替他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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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0年上字第1040號.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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