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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vi7856
21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防衛過當屬罪責層次,屬期待可能性的欠缺,應放在罪責中討論,而非接著正當防衛後寫。
📌「他人權利」:除了自然人外也包含法人、營造物之權利。
📌侵害的判斷時點:事後判斷說

lulu7953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客觀:防衛情狀+有效遏止侵害的防衛行為
主觀:防衛意思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Exc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互毆不算正當防衛(狗咬狗,一嘴毛)









kagame430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出於防衛「意思」—主觀要件
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英雄救美









nicole99866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63年台上字第2104號
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而其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siriss07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防衛過當:
1.兩行為說(德國通說)
2.一行為說

octavio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正當防衛得替他人進行

luckbuster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0年上字第1040號.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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