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76 條(破產對財產之效力(三)-破產人之債務人清償之限制)
破產人之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後,不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得以之對抗破產債權人,如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僅得以破產財團所受之利益為限,對抗破產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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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76條規定,破產人之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後不知情而清償者,清償有效得對抗破產債權人;知情而清償者,僅於破產財團所受利益範圍內有效。
Q · 對方公司破產了,我照常還錢,這筆債算清了嗎?
依破產法第76條,你付款時若不知道對方已被宣告破產,這筆清償有效,可以對抗破產管理人與全體破產債權人,你的債務消滅。但若你明知對方破產仍清償,則只在「破產財團實際拿到多少利益」的範圍內有效,超過部分你還要再向破產管理人清償一次。關鍵不在你有沒有匯款紀錄,而在付款當下的知情狀態。
白話解讀
假設你欠某家公司一筆錢,準備這個月匯款還清。你完全不知道對方公司剛剛被法院宣告破產了。你照常匯款,覺得自己很守信用。問題來了:這筆錢進了對方公司的口袋,但「對方公司」這個概念在破產後已經不存在了,能管錢的只剩破產管理人。你的錢有沒有「真的還清」?這條法律的答案分兩種:你不知道破產的事,照常付了錢,這筆清償有效,你乾淨了。但如果你知道破產還故意付錢給原公司(可能是想幫忙脫產,可能是想討好誰),你的清償只在「破產財團實際拿到多少」的範圍內有效,超過的部分你還要再付一次給破產管理人。同一個付款動作,因為你知不知情,結果是「債務消滅」或「白付一次還要再付」。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76條規範破產宣告後,破產人之債務人對破產人所為清償的效力:不知破產事實而清償者,清償有效並得對抗破產債權人;知悉破產事實而清償者,僅於破產財團所受利益之範圍內有效。此條以「知情與否」作為交易安全與債權人平等之分流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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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76條是什麼?▾
規範破產宣告後,債務人對破產人清償的效力,依知情與否分流。
Q2對方破產後我還錢還算數嗎?▾
不知情清償有效、債務消滅;知情則僅於破產財團得利範圍內有效。
Q3怎麼證明我付款時不知道對方破產?▾
保留付款前的往來紀錄、對方催款訊息,反證對方仍表現正常營運。
Q4破產宣告公告後就算我知情嗎?▾
不必然。法律上的知情是個案綜合判斷,不是擬制的應知。
Q5知情還付款是不是完全白付?▾
不是。錢若實際進入破產財團,這部分仍有效,只就差額再清償。
Q6破產人的債務人是誰?▾
指欠破產人錢的人,破產後該由破產管理人收取。
Q7大額付款前怎麼降低風險?▾
付款前查詢對方破產公告,並書面確認收款帳戶留存回覆。
Q8破產管理人能追回多少?▾
對知情清償者,可追回超過破產財團所受利益的部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不知情清償 | 知情清償 |
|---|---|---|
| 清償效力 | 完全有效,得對抗破產債權人,債務消滅 | 僅於破產財團所受利益範圍內有效 |
| 二次清償風險 | 無,付一次即清 | 破產財團未受利益部分須再向破產管理人清償 |
| 舉證重點 | 證明付款時不知破產事實(往來紀錄、未收通知) | 證明資金實際流入破產財團以限縮二次清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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