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5 條(連帶、不可分債務對他共同債務人求償權之債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其他共同債務人,得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但債權人已以其債權總額為破產債權行使權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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