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5 條(連帶、不可分債務對他共同債務人求償權之債權)
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其他共同債務人,得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但債權人已以其債權總額為破產債權行使權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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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5條讓連帶債務人在共同債務人破產時,得以「將來求償權」總額提前申報破產債權;但債權人已申報全額者,不得重複申報。
Q · 連帶債務人破產了,我還沒代墊就能去申報破產債權嗎?
依破產法第105條,連帶債務人或不可分債務人之一受破產宣告時,其他共同債務人不必等到實際代墊清償,就能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向破產財團申報破產債權,提前卡位分配。但有一個排除條件:如果原債權人已經以其債權總額對該破產財團申報行使權利了,共同債務人就不得再申報,因為同一筆債務不能在同一財團裡被申報兩次,否則會稀釋其他債權人的分配比例。
白話解讀
你跟兩個朋友一起向銀行借了一千萬,三個人簽了連帶保證。後來其中一個朋友破產了,你和另一個朋友被銀行追到吐血,最後你們合力把一千萬全部還清。問題來了:那個破產朋友本來應該分擔的三百多萬,你能不能跟他的破產財團要回來?這條告訴你:可以,但前提要看銀行有沒有先動手。如果銀行已經以「全額一千萬」對破產朋友的財團申報債權了,你就不能再插隊去要那三百多萬(避免雙重請求)。但如果銀行根本沒對那個財團申報(例如銀行覺得反正你和另一位會還,懶得處理),那扇門就為你打開了:你可以用「將來會代他清償的求償權總額」去申報破產債權。重點在於「將來求償權」這個概念,你不需要等到實際把錢付完才能申報,這條讓你提前卡位,搶在破產財團清算結束前。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05條為連帶債務及不可分債務的破產特別規定,賦予未破產的共同債務人一項「將來求償權」的破產債權申報權:在其他共同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得以將來可能代為清償的求償額提前申報,無須等待實際清償;惟若原債權人已以全額申報,則排除共同債務人之申報,以避免重複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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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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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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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105條是什麼?▾
連帶或不可分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他共同債務人可用『將來求償權』提前申報破產債權的特別規定。
Q2將來求償權還沒代墊就能申報嗎?▾
可以,這正是105條的設計,不必等實際清償,但須在申報期限內提出。
Q3為什麼債權人申報了我就不能申報?▾
避免同一筆債務在同一財團被申報兩次,稀釋其他債權人分配,故兩條路徑擇一。
Q4將來求償權的金額怎麼算?▾
依連帶債務人內部分擔額計算,原則平均分擔(民法280),有書面約定從約定。
Q5申報期限是多久?▾
依破產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逾期喪失分配資格,將來求償權同受拘束。
Q6保證人也適用105條嗎?▾
保證人代位與連帶保證的求償結構可類推適用,須視保證類型與是否連帶而定。
Q7已經代墊清償的部分怎麼申報?▾
已現實化的求償權以一般破產債權申報;未清償部分才走將來求償權路線。
Q8向誰申報?▾
向破產管理人遞交破產債權申報書,附連帶債務契約等證明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申報依據 | 前提 | 是否受但書排除 |
|---|---|---|---|
| 已實際代墊清償 | 現實化求償權(一般破產債權) | 已對債權人清償 | 否 |
| 尚未清償但將來會清償 | 將來求償權(破產法105條) | 債權人尚未申報全額 | 是(債權人已申報則不得申報) |
| 債權人已申報全額 | 不得申報 | — | —(直接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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