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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05 條(連帶、不可分債務對他共同債務人求償權之債權)

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其他共同債務人,得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但債權人已以其債權總額為破產債權行使權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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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5條讓連帶債務人在共同債務人破產時,得以「將來求償權」總額提前申報破產債權;但債權人已申報全額者,不得重複申報。

Q · 連帶債務人破產了,我還沒代墊就能去申報破產債權嗎?

依破產法第105條,連帶債務人或不可分債務人之一受破產宣告時,其他共同債務人不必等到實際代墊清償,就能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向破產財團申報破產債權,提前卡位分配。但有一個排除條件:如果原債權人已經以其債權總額對該破產財團申報行使權利了,共同債務人就不得再申報,因為同一筆債務不能在同一財團裡被申報兩次,否則會稀釋其他債權人的分配比例。

白話解讀

你跟兩個朋友一起向銀行借了一千萬,三個人簽了連帶保證。後來其中一個朋友破產了,你和另一個朋友被銀行追到吐血,最後你們合力把一千萬全部還清。問題來了:那個破產朋友本來應該分擔的三百多萬,你能不能跟他的破產財團要回來?這條告訴你:可以,但前提要看銀行有沒有先動手。如果銀行已經以「全額一千萬」對破產朋友的財團申報債權了,你就不能再插隊去要那三百多萬(避免雙重請求)。但如果銀行根本沒對那個財團申報(例如銀行覺得反正你和另一位會還,懶得處理),那扇門就為你打開了:你可以用「將來會代他清償的求償權總額」去申報破產債權。重點在於「將來求償權」這個概念,你不需要等到實際把錢付完才能申報,這條讓你提前卡位,搶在破產財團清算結束前。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05條為連帶債務及不可分債務的破產特別規定,賦予未破產的共同債務人一項「將來求償權」的破產債權申報權:在其他共同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得以將來可能代為清償的求償額提前申報,無須等待實際清償;惟若原債權人已以全額申報,則排除共同債務人之申報,以避免重複請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連帶債務總額(元)連帶債務人總數本人約定分擔比例(%,無約定留空走平均)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朋友連帶簽保,他破產了我還沒還錢,可以先去申報嗎?

可以,這就是破產法105條的核心設計。你可以用「將來求償權」的名義(將來會替他清償的那部分金額)在破產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破產財團申報。但有個重要條件:債權銀行如果已經以全額對該財團申報了,你的申報就不行了,避免重複請求。內行人提示:先打電話到法院或破產管理人問清楚債權銀行有沒有申報,這個資訊決定你要不要動手。

Q2「將來求償權」的金額怎麼算?

看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分擔額」。原則上連帶債務人平均分擔(民法第280條),三個人連帶欠一千萬就是各分擔約三百三十三萬。但若有書面約定不同比例(例如出資比例),就照書面為準。內行人提示:合夥契約或共同借款契約裡寫的分擔比例,是日後計算將來求償權的關鍵證據,簽約時千萬不能含糊。

Q3為什麼但書說債權人有申報的話我就不能申報?

因為要避免「同一筆債務」在同一個破產財團裡被申報兩次。如果債權人已經以全額申報,財團裡就有一筆完整的等待清償記錄;你再申報一份屬於這筆債務一部分的將來求償權,帳面就會超過實際債務總額,稀釋其他無辜債權人的分配比例。內行人提示:所以你和債權人其實是「擇一申報」,誰先出手誰拿到入場券。

Q4破產法105條是什麼?

連帶或不可分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他共同債務人得以將來求償權總額提前申報破產債權的特別規定,是連帶債務人破產時的自保武器。

Q5什麼是將來求償權?

尚未實際代墊清償前,因將來可能代他人清償而對破產者取得的求償權,本條允許以此提前申報,不必等付完錢。

Q6現實求償權跟將來求償權差在哪?

已代墊清償的部分是現實求償權,以一般破產債權申報;尚未清償但將來會清償的部分,才走105條將來求償權路線。

Q7破產法105條跟民法281的求償權差在哪?

民法281是連帶債務人代償後對其他人的內部求償權;105條是破產情境下提前以將來求償權進場破產財團分配的特別程序。

Q8連帶債務人破產怎麼申報債權?

先確認債權人是否已申報全額 → 計算內部分擔的將來求償額 → 備齊連帶債務契約 → 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遞交申報書。

Q9將來求償權的金額怎麼算?

依連帶債務人內部分擔額,原則平均分擔(民法280),有書面約定從約定;已代墊部分另以一般債權申報。

Q10申報破產債權要花錢嗎?

破產債權申報本身不收裁判費,但須自行備齊契約等證明文件;爭議大時委任律師費用另計。

Q11怎麼證明我是共同債務人?

連帶債務契約、共同借款契約、合夥契約、分擔比例約定書,以及債權人對全體請求的往來文件。

Q12破產法105條 vs 民法749保證人代位差在哪?

民法749是保證人清償後代位行使債權人權利;105條是破產時不必先清償就能以將來求償權進場,且受債權人已申報的但書排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申報依據前提是否受但書排除
已實際代墊清償現實化求償權(一般破產債權)已對債權人清償
尚未清償但將來會清償將來求償權(破產法105條)債權人尚未申報全額是(債權人已申報則不得申報)
債權人已申報全額不得申報—(直接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104条(数人が各自全部の履行をする義務を負う場合の手続参加・将来の求償権)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28조~제430조(전부의무자 파산 시 장래 구상권자의 권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51条第2款(连带债务人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者除外)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44(Rechte der Gesamtschuldner und Bürgen — künftiger Regress nur wenn Gläubiger seine Forderung nicht geltend macht)
🇺🇸 美國11 U.S.C. § 502(e)(contingent claim for reimbursement/contribution)+ § 509(claims of codeb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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