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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二字第 148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罰鍰不得為破產債權,係謂罰鍰債權,不得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參照破產法第 99 條、第 103 條第 4 款規定自明

全文內容

破產法第 103 條第 4 款規定罰鍰不得為破產債權,係謂罰鍰債權不得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破產法第 99 條參照)。至於有關主旨所示事項核屬建築主管機關權責事項,本院不便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秘台廳民二字第 148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發布,要旨:罰鍰不得為破產債權,係謂罰鍰債權,不得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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