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大函所稱:「行政罰通稱罰鍰,然亦有屬於行政罰性質,而稱罰金者,又如所得稅法所稱之短估金、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關稅之滯納費等,均屬違反規定之制裁具有行政罰性質,而名稱不一,足徵行政罰之範圍,不宜拘泥於罰鍰之名稱,而應以其真義為依歸,是故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列為破產債權之罰鍰,似應作廣義解釋,泛指一切具有行政罰性質之制裁,均為除斥債權,方屬持平」等由,深佩見解縝密,符合立法本旨。惟如能於將來修正有關法規時,予以明文規定,當更便於適用。
全文內容
大函所稱:「行政罰通稱罰鍰,然亦有屬於行政罰性質,而稱罰金者,又如所得稅法所稱之短估金、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關稅之滯納費等,均屬違反規定之制裁具有行政罰性質,而名稱不一,足徵行政罰之範圍,不宜拘泥於罰鍰之名稱,而應以其真義為依歸,是故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列為破產債權之罰鍰,似應作廣義解釋,泛指一切具有行政罰性質之制裁,均為除斥債權,方屬持平」等由,深佩見解縝密,符合立法本旨。惟如能於將來修正有關法規時,予以明文規定,當更便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