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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函民字第 184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58 年 03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869-870 頁

要旨

股東因他種法律關係,結欠公司債務,而受破產宣告時,如何處理

全文內容

查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資本為中心之社團法人,公司成立後,股東之出資構成公司資本,此項資本須保持一定不變,如有變更之必要,必須履行繁重之法定程序。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對於公司雖享有股東權,惟此項股東權除公司法別有規定外,並不包括請求返還股款之權利在內,是股東之出資不得視為公司對股東之負債,自不待言。準此而論,股東因他種法律關係,結欠公司債務,而受破產宣告時,公司似不得援引破產法第一一三條規定行使抵銷權,惟公司法第一六七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於股東受破產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係破產法之特別規定,似得逕行適用該條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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