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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辦理提存事務。
  2. 提存事務,得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有提存所主任任用資格之職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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