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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2 條

  1. 1.提存所置主任一人,辦理提存事務。
  2. 2.提存事務,得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有提存所主任任用資格之職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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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2條,提存所置主任一人,負責辦理提存事務。此外,提存事務也可以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備提存所主任任用資格的職員來兼辦。 舉例來說,一位提存所主任負責處理一宗提存案件,其中包括接受申請、核實相關文件、管理提存物等事務。或者,一名法官被指派同時兼任提存所主任,負責監督和指導提存事務的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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