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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7 條(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普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2. 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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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dekalogos1122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任§6 + 任§8 = 任§7 公法上職務關係: 一、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 二、適當之工作量 三、明確之工作權責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