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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7 條(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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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2. 2.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的規定,各機關對於組織法所訂定的職務,需要在一定範圍內賦予工作項目、適當的工作量和明確的工作權責,並且訂定職務說明書作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和考核的依據。而當職務內容有所變動時,應立即修訂職務說明書。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工作任務的明確性和合理分配,並且要求各機關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以確保職務內容的符合性。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8 條(85.10.16)的相關裁判書,法院對於一名原告自願降調職務的申訴,依據職務說明書以及職務普查的結果進行審理和判決,確保了法律規定的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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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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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