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7 條(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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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 2.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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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的規定,各機關對於組織法所訂定的職務,需要在一定範圍內賦予工作項目、適當的工作量和明確的工作權責,並且訂定職務說明書作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和考核的依據。而當職務內容有所變動時,應立即修訂職務說明書。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工作任務的明確性和合理分配,並且要求各機關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以確保職務內容的符合性。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8 條(85.10.16)的相關裁判書,法院對於一名原告自願降調職務的申訴,依據職務說明書以及職務普查的結果進行審理和判決,確保了法律規定的適用。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50408 制定)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
(0961221 修正)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立法理由查人事管理之基礎在於職務管理,惟各機關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職務說明書,往往流於形式,未能因應機關實際情形檢討調整,為遂行職務管理,強化職務說明書功能,爰於第一項增列末段及第二項規定。
- 工作權名詞
- 核名詞
本條係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
查人事管理之基礎在於職務管理,惟各機關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職務說明書,往往流於形式,未能因應機關實際情形檢討調整,為遂行職務管理,強化職務說明書功能,爰於第一項增列末段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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