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44023 號
要旨
有關各機關訂定之職務說明書,其性質究係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抑或為檔案法所稱「檔案」,致人民如何據以申請機關提供資訊之疑義
主旨
關於貴會函詢各機關訂定之職務說明書究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抑或檔案法所稱檔案滋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99 年 10 月 1 日公人字第 0990007118 號函。
二、按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究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般資訊公開請求,或為檔案法之閱覽歸檔檔案請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1 項及檔案法第 18 條對於該等資訊提供分別定有限制規定,而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檔案仍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本部 95 年 3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09957 號函、98 年 8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31497 號函參照)是以,本案來函說明二、三所指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第 1 項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訂定之職務說明書,於該文書完成發文流程後,旋即按檔案法等相關規定歸檔處理,人民如請求提供該檔案資料,各機關自應依檔案法規定決定是否提供。至職務說明書是否屬檔案法第 18 條第 5 款規定所稱「人事資料」而得拒絕提供,建請向檔案法主管機關洽詢。
正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