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00 條(未拍賣動產之點交)
- 1.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外,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
- 2.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3.前二項規定,於前條之第三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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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法拍屋內非拍賣標的之動產應點交債務人或其家屬,無人接收時法院暫付保管並限期通知領取,逾期得拍賣提存價金。
Q · 法拍屋裡前屋主留下的東西可以丟掉嗎?
不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不動產內不屬於拍賣標的之動產,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法院應先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受僱人;無人接收時暫付保管並向債務人限期通知領取,逾期不領取者,法院得拍賣動產並提存價金,或為其他適當處置。買受人擅自使用或丟棄,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或侵占。
白話解讀
法院把法拍屋點交給你,你打開門,發現裡面堆滿了前屋主的家具、電器、衣物、甚至寵物用品。這些東西是你的嗎?不是。你能直接丟掉嗎?不行。100條替這個尷尬處境設計了一套流程。不動產裡的動產如果不屬於拍賣標的,法院會把它們取出來交給債務人本人、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如果這些人都不在場或不願意接收,法院會先把東西存起來,通知債務人限期來領。超過期限不來領?法院可以拍賣這些動產,把賣得的錢提存在法院等他來拿,或者做其他適當處置。這套流程同時適用於第99條提到的第三人占有人的物品。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範不動產點交時「內部動產」的處理程序:對於房屋內或土地上、不屬於拍賣標的之動產,執行法院依序採取「點交原所有人方」→「暫付保管並限期通知」→「逾期拍賣提存或適當處置」三層機制,並準用於第99條之第三人占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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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拍屋裡面的東西可以丟掉嗎?▾
不行,動產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須由法院依強制執行法100條點交、保管或拍賣處理。
Q2前屋主不來領東西怎麼辦?▾
法院限期通知後逾期不領,得拍賣動產並提存價金,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Q3買受人可以自己把前屋主的家具搬走嗎?▾
不可,擅自使用或處分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民法179)或侵占(刑法335)。
Q4保管前屋主動產的費用誰負擔?▾
屬執行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實務上常由買受人先墊付。
Q5提存的價金前屋主多久內可以領?▾
依提存法第11條,提存後10年內得領取,逾期歸國庫。
Q6法拍屋裡的寵物怎麼處理?▾
動物屬動產,法院通知領回,債務人不領時依本條為其他適當處置(如交動保單位)。
Q7第三人占有的動產也適用100條嗎?▾
適用。第100條第三項明定準用於第99條之第三人。
Q8動產若是拍賣標的的一部分還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的另行點交程序,會隨不動產一併點交買受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結果 | 買受人風險 |
|---|---|---|
| 債務人/家屬限期內領回 | 動產返還原所有人,程序終結 | 低 |
| 逾期不領取 | 法院拍賣提存價金或適當處置 | 保管期間損壞須負賠償責任 |
| 買受人自行搬走/丟棄 | 可能不當得利或侵占 | 高,恐負民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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