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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00 條(未拍賣動產之點交)

  1. 1.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外,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
  2. 2.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3. 3.前二項規定,於前條之第三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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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法拍屋內非拍賣標的之動產應點交債務人或其家屬,無人接收時法院暫付保管並限期通知領取,逾期得拍賣提存價金。

Q · 法拍屋裡前屋主留下的東西可以丟掉嗎?

不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不動產內不屬於拍賣標的之動產,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法院應先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受僱人;無人接收時暫付保管並向債務人限期通知領取,逾期不領取者,法院得拍賣動產並提存價金,或為其他適當處置。買受人擅自使用或丟棄,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或侵占。

白話解讀

法院把法拍屋點交給你,你打開門,發現裡面堆滿了前屋主的家具、電器、衣物、甚至寵物用品。這些東西是你的嗎?不是。你能直接丟掉嗎?不行。100條替這個尷尬處境設計了一套流程。不動產裡的動產如果不屬於拍賣標的,法院會把它們取出來交給債務人本人、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如果這些人都不在場或不願意接收,法院會先把東西存起來,通知債務人限期來領。超過期限不來領?法院可以拍賣這些動產,把賣得的錢提存在法院等他來拿,或者做其他適當處置。這套流程同時適用於第99條提到的第三人占有人的物品。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範不動產點交時「內部動產」的處理程序:對於房屋內或土地上、不屬於拍賣標的之動產,執行法院依序採取「點交原所有人方」→「暫付保管並限期通知」→「逾期拍賣提存或適當處置」三層機制,並準用於第99條之第三人占有情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拍屋裡面的東西可以丟掉嗎?

不行,動產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須由法院依強制執行法100條點交、保管或拍賣處理。

Q2前屋主不來領東西怎麼辦?

法院限期通知後逾期不領,得拍賣動產並提存價金,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Q3買受人可以自己把前屋主的家具搬走嗎?

不可,擅自使用或處分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民法179)或侵占(刑法335)。

Q4保管前屋主動產的費用誰負擔?

屬執行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實務上常由買受人先墊付。

Q5提存的價金前屋主多久內可以領?

依提存法第11條,提存後10年內得領取,逾期歸國庫。

Q6法拍屋裡的寵物怎麼處理?

動物屬動產,法院通知領回,債務人不領時依本條為其他適當處置(如交動保單位)。

Q7第三人占有的動產也適用100條嗎?

適用。第100條第三項明定準用於第99條之第三人。

Q8動產若是拍賣標的的一部分還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的另行點交程序,會隨不動產一併點交買受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結果買受人風險
債務人/家屬限期內領回動產返還原所有人,程序終結
逾期不領取法院拍賣提存價金或適當處置保管期間損壞須負賠償責任
買受人自行搬走/丟棄可能不當得利或侵占高,恐負民刑事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68条(不動産の引渡し等の強制執行、動産の取扱い)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58조(부동산등의 인도청구의 집행 및 동산의 처리)
🇩🇪 德國ZPO § 885(Herausgabe von Grundstücken; Räumung; Behandlung beweglicher Sa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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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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