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99 條(不動產之點交)
- 1.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 2.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 3.依前二項規定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
- 4.前項執行程序,應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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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法拍不動產由執行法院解除占有並點交買受人,拒不交出得請警察協助,再度占有可聲請再次點交。
Q · 法拍屋買到了但前屋主不搬,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一項,得標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後,向執行法院聲請點交,法院會解除占有人的占有、把不動產交給你;對方拒絕配合時,法院得請警察協助。若點交後原占有人又搬回去,依第三項可聲請再次點交,不必重新打官司,但依第四項須另繳執行費。
白話解讀
你花了幾百萬標下法拍屋,證書也拿到了,所有權也移轉了。然後你站在門口,發現前屋主還住在裡面,鎖換了,門不開。你自己去敲門、找鎖匠換鎖?千萬不要。你自己動手闖進去反而可能吃上侵入住居罪的告訴。99條就是為這個死局設計的:法院會幫你解除占有人的占有,把不動產點交給你。如果對方不配合,法院可以請警察來。更狠的是,就算法院已經把人趕走、把鑰匙交給你了,前屋主又偷偷搬回去住,你不用重新告他,直接聲請法院再來一次。而且第二項擴大了適用範圍:查封前的無權占有人(自己都不爭執沒有權利的那種),也可以被點交趕走。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範不動產的點交程序:執行法院於拍定後解除債務人或第三人對不動產之占有,並將其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占有人拒絕交出時得請警察協助,再度占有者得聲請再次點交。本條是國家以公權力實現買受人占有的程序保障,排除私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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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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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拍屋前屋主不搬怎麼辦?▾
向執行法院聲請點交,法院會解除占有、強制交屋,必要時請警察協助。
Q2點交和不點交差在哪?▾
點交物件由法院幫你解除占有交屋;不點交物件你得自行處理占有人,價格通常較低。
Q3可以自己換鎖把前屋主趕走嗎?▾
不行,可能構成侵入住居或強制罪,合法途徑只有透過法院點交。
Q4前屋主被趕走後又搬回來怎麼辦?▾
依第三項直接聲請再次點交,不必重新訴訟,但須另繳執行費。
Q5點交效力會及於前屋主的家人嗎?▾
會,點交效力及於債務人之家屬及占有輔助人。
Q6查封前就住在裡面的租客也會被趕嗎?▾
視租約是否被第98條第二項但書除去而定,有合法權源者法院會先審查。
Q7聲請點交有沒有時效限制?▾
無特定時效,但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後應儘速聲請,避免占有人破壞或搬空。
Q8點交要花多少錢?▾
首次點交含於執行程序;再次點交依第四項須另徵執行費,可向占有人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占有處理 | 點交物件 | 法院解除占有、強制交屋 | 不點交物件 | 買受人自行處理占有人 |
| 法律依據 | 點交物件 | 強制執行法第99條 | 不點交物件 | 需另行訴訟或協商 |
| 風險與成本 | 點交物件 | 成本可控、有公權力後盾 | 不點交物件 | 價格較低但占有風險高、時間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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