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一)字第 01672 號
要旨
經執行法院除去其租賃關係,將抵押物付諸拍賣時,該第三人之占有不動產如在執行查封之前,即非執行法院所得解除其占有
全文內容
依最高法院七十年台抗字第四八四號民事裁定所持見解,認為「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於設定抵押權後,因出租與第三人,致影響抵押權,經執行法院除去其租賃關係,將抵押物付諸拍賣時,該第三人之占有不動產,如係在執行查封之前,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觀之,即非執行法院所得解除其占有,點交與買受人或承受人。」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