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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一)字第 016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經執行法院除去其租賃關係,將抵押物付諸拍賣時,該第三人之占有不動產如在執行查封之前,即非執行法院所得解除其占有

全文內容

依最高法院七十年台抗字第四八四號民事裁定所持見解,認為「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於設定抵押權後,因出租與第三人,致影響抵押權,經執行法院除去其租賃關係,將抵押物付諸拍賣時,該第三人之占有不動產,如係在執行查封之前,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觀之,即非執行法院所得解除其占有,點交與買受人或承受人。」可供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一)字第 016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經執行法院除去其租賃關係,將抵押物付諸拍賣時,該第三人之占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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