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01 條(拒交書據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得將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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