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02條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通知其他共有人,最低拍賣價額按共有物全部估價乘債務人持分比例計算。
Q · 共有人的持分被法院拍賣,我可以買回來嗎?
可以。共有人依土地法34-1有優先購買權,能用拍定價買回
依強制執行法第102條,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拍賣前,執行法院應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於拍定後以同一拍定價格向法院表示優先承買,避免與陌生人共有。底價則就共有物全部估價,再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若法院未通知(且非屬無法通知之情形),程序有瑕疵,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
你跟別人共有一棟房子,結果你的共有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法院要拍賣他那份「應有部分」。問題來了:你知道嗎?法院在第一次拍賣的時候,依法必須通知你。這不是禮貌,是法律給你的戰略窗口。因為你身為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有優先購買權,你可以用拍定價格把那份買下來,避免跟陌生人共有。更重要的是,底價怎麼算?法院不是隨便喊的,是先估整棟房子的價值,再按債務人持有的比例來算。這代表什麼?如果整棟值三千萬,他持有三分之一,底價就是一千萬上下。但市場上「應有部分」因為沒有完整使用權,通常會打折賣。這個價差,就是你作為共有人介入的最佳時機。
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為共有物應有部分拍賣的程序規範,內含兩項機制:第一項課予執行法院於第一次拍賣時通知其他共有人之義務(無法通知者除外),確保共有人有機會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項規定最低拍賣價額須就共有物全部估價後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核定,避免持分底價遭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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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法拍也適用。方法是在拍定後向執行法院書面表示願以同一價格承買。優先購買權只能用拍定價格買、不能殺價,所以拍定價越低對你越有利。
法院依本條第一項有通知義務,未通知構成程序瑕疵,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但若法院確實無法通知(例如戶籍遷移、查無地址),則不算違法,因此務必確保戶籍地址為最新。
規範共有物應有部分拍賣的通知義務與底價計算,是保障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程序基礎。
共有人對共有物抽象比例的權利(持分),沒有特定使用範圍,可被獨立處分與強制執行。
依土地法34-1,共有人於應有部分出賣或拍賣時,得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
就共有物全部估價,再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例如全棟3000萬持分1/3則底價約1000萬。
收到通知後赴法院閱卷,於拍定後依土地法34-1書面向執行法院表示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
於知悉拍賣後立即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程序違法。
赴法院閱卷檢視鑑價報告,若明顯偏高或偏低可聲請重新鑑價以影響底價。
拍定前清償債務撤回執行即可撤銷查封;拍定後則不可撤回,越拖越虧。
第一次拍賣法院須通知共有人,減價(第二次)拍賣不再重新通知,且底價再降約二成。
優先購買權只能用拍定價承買不能殺價,一般競標則可往上加價,所以拍定價越低共有人越有利。
| 比較面向 | first_auction | reduced_auction |
|---|---|---|
| 適用時點 | 第一次拍賣(須通知共有人) | 減價(第二次)拍賣(不再重新通知) |
| 底價 | 全部估價×債務人持分比例 | 前次底價再降約二成 |
| 共有人介入 | 通知窗口開啟,可預作優先購買準備 | 無新通知義務,須自行追蹤公告 |
| 風險 | 底價較高、競爭者較多 | 債務人剩餘權益隨降價遞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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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應有部分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 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 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共有物應有部分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 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 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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