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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02 條(共有物之拍賣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
  2. 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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