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60020492 號
要旨
法院辦理解除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於不動產占有,其應取出點交內之動產如無人點交時,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主旨
法院辦理解除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於不動產占有時,對存置於其內之動產應取出點交與該債務人或第三人者,如無人接受點交,或出面接受點交者,於點交過程中逕自離開現場,致無法點交時,皆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100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7 點第 6 款業於 96 年 9月 27 日以院台廳民二字第 0960020161 號函頒修正。
二、本院 96 年 6 月 8 日印行「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第296 頁(五) 1、(4) 關於擅自離去現場者之動產處理方式,請各法院參照旨揭作法予以修正。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