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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任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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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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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gy8000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任用原則 1.專才、專業:§13 IV職系 2.適才、適所:§4 KSAP 3.初任與升調並重(甄補人力的途徑,外補人力和內升人力) 4.人與事適切配合:§7職務說明書 — 5公開競爭 6平等機會 7官職等&俸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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