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 條(公務人員之任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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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eggy8000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任用原則
1.專才、專業:§13 IV職系
2.適才、適所:§4 KSAP
3.初任與升調並重(甄補人力的途徑,外補人力和內升人力)
4.人與事適切配合:§7職務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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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開競爭
6平等機會
7官職等&俸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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