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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3名詞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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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中所使用的名詞進行釋義如下: 一、官等:官等是指任命的層次和所需的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二、職等:職等是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三、職務:職務是指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的工作及責任。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 四、職系:職系是指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前段固規定,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進用或管理之人員,都屬於職系。 五、職組:職組是指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相關範例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列的人員進用法令。 六、職等標準:職等標準是描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該部分參考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的規定。 七、職務說明書:職務說明書是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相關範例可參考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的相關案例。 八、職系說明書:職系說明書是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的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職務列等表是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該部分參考了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的相關案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750408 制定)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所用各基本名詞之意義。

  • 職等標準法規
(0750408 制定)

明定本法所用各基本名詞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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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