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 條(品德、忠誠之注意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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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 2.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 3.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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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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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50408 制定)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立法理由明定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應注意品德及對國家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0910108 修正)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立法理由為期落實對公務人員品德及忠誠之查核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有關公務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等規定,移列於本法。除一般查核外,從事特殊職務者,並應視需要作較深入之特殊查核;同時增訂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查核辦法之法源依據,增列第二、三項。
- 核名詞
明定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應注意品德及對國家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為期落實對公務人員品德及忠誠之查核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有關公務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等規定,移列於本法。除一般查核外,從事特殊職務者,並應視需要作較深入之特殊查核;同時增訂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查核辦法之法源依據,增列第二、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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