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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60035982 號
要旨
有關現任機關首長續聘前任首長時已僱用之臨時人員,其與現任機關首長如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則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利益迴避之規定
主旨
有關機關首長接任前已進用之聘用人員,如與現任首長具有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關係,於聘期屆滿後再予續聘,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6 年 9 月 14 日部銓五字第 0962778328 號書函。
二、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對聘用約僱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僱人事措施,性質上屬本法第四條所稱相類「任用、陞遷、調動」之非財產上利益,此有本部 93 年 5 月 4 日法決字第 0930011538 號函釋足憑。故現任機關首長續聘前任首長已僱用之臨時人員,而該員與現任首長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因此舉將使該員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許,亦有本部 93 年 7 月 6 日政利字第 0931109981號函釋足供參照;至聘用人員倘與現任首長屬三親等之親屬關係,因非本法第三條所稱關係人,應無本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考試院研擬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一項,雖明定聘用人員之續聘案,應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及考核結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惟機關首長既具有最後人事核定權,揆諸本部前開函釋,自應受本法規範。
正本
銓敘部
副本
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