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11 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預覽 ↗
品德、忠誠之注意及查核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4 條預覽 ↗
職系職組等之訂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預覽 ↗
各等人員之代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之 1預覽 ↗
銓敘審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4 條預覽 ↗
經各種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0 條預覽 ↗
施行日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按職務說明書所定之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依職等標準訂定適當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刪除)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預覽 ↗
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政程序再開事由,應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考試之類科及其應試科目如附表一。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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