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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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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有本法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之
行政程序
再開事由,應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
核
書表,依送審程序向
銓敘
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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