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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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政程序再開事由,應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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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行政程序名詞
-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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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