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送審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發現有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等情事者,除將原案撤銷外,並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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