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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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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擬任之初任或再任人員應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擬任人員送審,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連同學經歷證明文件,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2. 2.前項送審程序,由銓敘部定之。
  3. 3.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職務,應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如係調任不同職等者,應檢附有關證件,其為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人員時,並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未敘明者,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

深度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在擬任人員送審時,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並連同公務人員履歷表、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送交銓敘部銓敘審定。這表示在擬任人員的確認程序中,機關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以供銓敘部進行評估。 根據第22條第2項規定,送審程序由銓敘部定之,即銓敘部負責制定、審查和確認擬任人員的程序。 根據第22條第3項規定,經銓敘審定合格的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職務時,應依送審程序,並且需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當調任到不同職等時,還應檢附有關證件,並需敘明充分具體理由。若未敘明理由,銓敘部有權依原送審程序,將案件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 此解釋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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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各機關擬任之初任或再任人員應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擬任人員送審,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連同學經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