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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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在擬任人員送審時,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並連同公務人員履歷表、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送交銓敘部銓敘審定。這表示在擬任人員的確認程序中,機關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以供銓敘部進行評估。 根據第22條第2項規定,送審程序由銓敘部定之,即銓敘部負責制定、審查和確認擬任人員的程序。 根據第22條第3項規定,經銓敘審定合格的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職務時,應依送審程序,並且需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當調任到不同職等時,還應檢附有關證件,並需敘明充分具體理由。若未敘明理由,銓敘部有權依原送審程序,將案件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 此解釋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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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