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在擬任人員送審時,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並連同公務人員履歷表、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送交銓敘部銓敘審定。這表示在擬任人員的確認程序中,機關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以供銓敘部進行評估。 根據第22條第2項規定,送審程序由銓敘部定之,即銓敘部負責制定、審查和確認擬任人員的程序。 根據第22條第3項規定,經銓敘審定合格的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職務時,應依送審程序,並且需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當調任到不同職等時,還應檢附有關證件,並需敘明充分具體理由。若未敘明理由,銓敘部有權依原送審程序,將案件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 此解釋基於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式文件檢索系統中的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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