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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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