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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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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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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