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4 條(各等人員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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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各機關在派任公務人員時,若需要先派代理,則必須在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進行審定。如果確有特殊情形無法依限送審,則需報請銓敘部核准延長,最多再延長兩個月,超過期限經銓敘部審定不合格者,應立即停止其代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機關因特殊狀況無法在三個月內完成代理人的審查,經銓敘部核准延長了兩個月,但最後發現代理人不符合資格,則應當立即停止其代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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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