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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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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