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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台華甄三字第 05949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審查及動態登記案件之生效日期,嗣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派令有效期間內,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主旨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審查及動態登記案件之生效日期,嗣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派令有效期間內,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請 查照並轉知照辦。

說明

一 查目前本部辦理公務人員任用審查案件,其生效日期均以權責機關發布之人事派令為準,惟各機關所發派令之生效日期欄,有填「到職之日」者;有填「府令發布之日」者;有填特定日期......等等,作法並不一致。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但遇有特殊情形報經銓敘機關核准未能依限送審者,不在此限。擬任人員依限送審者,自其到職之日起算,未依規定期間送審者,自機關送審之日起算。」為期公平一致暨符合法令之規定,嗣後本部審理公務人員任用審查案件,於派令有效期間內,有關擬任職務生效日期之審定,凡未依限送審且未有特殊情形報經本部核准得延後送審者,以機關送審之日為準;凡依限送審者,除左列各項情形外,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一) 機關首長以職務出缺後交接日期為當效日期。

(二) 現職人員因機關改制、組織編制修正、職務列等變更等原因重行派代時,以妄關改制、組織編制修正、職務列等變更案等奉權責機關核定日期為生效日期。

(三) 訓練 (學習) 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並即以所占訓練 (學習) 職缺任用人員,以考試及格之次日為生效日期。二 嗣後各機關報送本部之調 (派) 任動態登記案件,亦請依前開規定認定生效日期,並請將確實之。年、月、日填入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動態」欄內之「年月」小欄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台華甄三字第 05949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8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公務人員任用審查及動態登記案件之生效日期,嗣後除有特殊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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