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4 條(經各種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4條,特定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可以透過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合格後,依法律規定轉任公務人員。這是根據法律所訂定的程序和資格要求,保證公務人員的能力和專業技術。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書,警察官轉任一般民政(戶政)人員在法律上尚無明確依據,因此被告不得以行政命令強行要求具有警察官身分的人改任一般民政職等。這顯示了法律對於特定職業的轉任有明確的規定。 這項法條和範例的相關資料來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4條規定的裁判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