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0 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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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3.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4.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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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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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750408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10108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第二項為新增,係參採一般立法體例予以增訂。
(0981215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三項。 二、茲考量本法第二十八條係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作修正,又依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之二規定,係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故為期與修正後之民法總則編同時施行,爰於第三項增訂日出條款。
(0990713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第二十九條條文
(0750408 制定)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10108 修正)
第二項為新增,係參採一般立法體例予以增訂。
(0981215 修正)
一、本條增訂第三項。 二、茲考量本法第二十八條係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作修正,又依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之二規定,係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故為期與修正後之民法總則編同時施行,爰於第三項增訂日出條款。
(0990713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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