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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自112年7月31日至同年11月30日服刑為由,依工作規則第16條第1項第3款、工作人員獎懲考核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13條第1項第1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第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見該案卷第43頁),並於101年4月9日具狀聲明請求:㈠確認兩造間公法上之任用關係存在;㈡確認原告與訴外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公法上之任用關係存在;㈢確認原告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⑵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犯內亂、外患、貪汙以外之罪,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併宣告緩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應予免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4項、第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號解釋另以:「考試法(現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現為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款(現為第28條第1項第4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業經被上訴人人事室於92年4月30日以92年4月30日92人考字第9212001879號人事令免職在案,且上訴人因犯貪污罪,受有期徒刑1年8月及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判決確定在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例如,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4款、國籍法第20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及公務員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規定,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75年4月21日修正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規範意旨,派代係指公務機關將欲任用之公務人員以派代理人之形式任用,並於3個月期限內送銓敘部審定,屬公務人員任用程序之一環,顏益財已因自來水公司令之發布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依省營事業遴用辦法進用之人員,須經過公務人員考試及格、銓敘合格或依法升等之資格限制,此與自來水公司於82年4月遴用顏益財之75年4月21日修訂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其雖經高考及格(見104年年度肅他字第5號卷第174頁被告壬○○調查筆錄),惟因配合戊○○父女從事本案犯罪的結果,則經以貪污罪判決確定,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查訴外人甲○○於上訴人遭訴外人溫凱潔為起訴狀所指之行為時,係擔任該班導師一職,為被上訴人公立學校之教職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款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員登載不實之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規定之違背法令情事,顯均有認知,故其等應明知以人頭司機方式讓乙○○領取薪資應存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違背法令情事。4.甲○○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錄取及分發考試及格人員之依據」,考試院、行政院於76年8月5日會同訂定發布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見原審卷第106頁正面;上開辦法係75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2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工級職務。」、本法第4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華民國106年8月8日公審決字第0181 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第2項第5款前段所稱銓敘審定,揆諸銓敘部組織法第1條及銓敘部組織法第4、5條規定,係指銓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條件及敘定等級俸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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