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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3 條預覽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前項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前項機關…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3 條預覽 ↗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政務人員,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之人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預覽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政風業務,指於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與肅貪之廉政業務,及於各級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業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預覽 ↗
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機關代為受理或辦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預覽 ↗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所定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預覽 ↗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預覽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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