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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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公職人員迴避事項之處理可由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代為辦理。這表示當涉及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要求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時,相關的處理程序可以由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委託其他機關代為辦理。該條款尚未有具體的範例提供参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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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