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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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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機關代為受理或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公職人員迴避事項之處理可由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代為辦理。這表示當涉及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要求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時,相關的處理程序可以由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委託其他機關代為辦理。該條款尚未有具體的範例提供参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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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