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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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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指公職人員依法令、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
  2. 2.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提供以下解釋: 1. 本條第一項闡明「監督」的定義,意指公職人員根據法律、章程或機構規定所行使的直接或間接的指揮、督導或相似職權。 舉例:一位政府官員在監督某個部門時,對其進行指示、監察、評估等活動,都屬於監督的範疇。 2. 本條第一項解釋了「補助」一詞的涵義,意指機構或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的資助或補貼。 舉例:政府部門向某個非營利組織提供經費支持,或向一家企業提供稅收減免等經濟利益,都屬於補助的範疇。 根據這兩項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4條針對「監督」和「補助」的定義進行了說明,以便確定公職人員在相關情況下是否涉及利益衝突及相關迴避的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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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指公職人員依法令、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