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4 條
- 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 2.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 3.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 4.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但有幾種特定情況除外。 首先,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辦理的採購不在此限。其次,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進行的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也不在此限。再者,根據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的補助、對公職人員關係人的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的補助,也不在此限。另外,如果交易的標的是由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提供,并以公定價格交易,亦不在此限。另外,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交易,也不在此限。最後,一定金額以下的補助和交易也不在此限。 根據該法第二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申請或招標文件中應主動揭示其身份關係,在補助或交易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主動公開其身份關係,但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的補助不在此限。 根據該法第三項,公開必須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查詢。 根據該法第四項,第一項第六款中一定金額的定義由行政院會和監察院共同定義。 這些資料可參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以及政府採購法相關條款,以瞭解該法條的細節和例外情況的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