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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規定之採購)

  1. 1.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2. 2.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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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05條列四種情境可免招標決標:國家重大變故、人民緊急危難、機關間經上級核准之取得、依條約協定之國際採購。

Q · 遇到天災疫情,機關可以不招標直接採購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機關於四種情境下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一、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二、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辦理且另有特別規定之採購。須注意免除的是公告與決標程序,緊急性證明、價格合理性與採購紀錄仍須完整保存以備審計。

白話解讀

一場颱風摧毀整條省道,機關要採購緊急搶修工程。依一般政府採購法要公告 14 天、評選、議約,省道要等兩週才能修嗎?一個病患生命垂危,醫院急需某台設備,等公開招標跑完病人早就走了。本條就是為這些瞬間而存在。它列出 4 種情境,機關可以跳過招標決標的全部規定:國家重大變故、人民緊急危難、公務機關間的財物勞務取得(需雙方上級核准)、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採購。這些情境的共通邏輯是:公開招標的時間成本會讓採購失去意義。但本條給的是「程序免除」,不是「實體免責」。免除公告不代表可以亂訂價格、隨便找廠商、不用監督。第二項特別授權主管機關可就需要規範的部分訂處理辦法,填補細節。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為政府採購程序的緊急與特殊例外規範,列四種情境——國家重大變故、人民緊急危難、公務機關間經上級核准之取得、依條約協定之國際採購——機關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就需規範事項另定處理辦法;其免除者為採購程序,而非價格合理性、廠商選擇正當性與紀錄監督等實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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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承辦人自己覺得「很緊急」,可以啟動本條嗎?

不能。本條第一款的「緊急處置」是法律用語,必須有客觀的緊急事實支撐。承辦人主觀判斷、長官口頭催促都不算數,實務上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公告、主管機關疫情聲明或緊急應變小組書面決議等正式文件佐證。啟動前先把緊急性證據鏈建立起來,是保護自己不被監察院或審計部追究的關鍵。

Q2公務機關間財物轉讓,核准要寫到什麼程度?

第三款的「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需要書面正式核准,應包括財物或勞務的品項與價值、轉讓理由、公益性評估、價格合理性與雙方機關首長用印。口頭同意、電子郵件確認都不符合法律要件。這份核准文件在未來十年都可能被審計翻出檢視,寫得越完整對承辦人越安全。

Q3本條第四款的「條約或協定」包括哪些?一般採購合約算嗎?

不包括。第四款指國家級條約或正式協定,例如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雙邊防務協定、國際組織採購協定等。一般商業採購合約即使跨國也不適用。台灣加入 GPA 後部分採購案要給會員國廠商平等競爭機會,這個機制和本款的豁免是兩套邏輯,容易混淆。

Q4政府採購法105條是什麼?

政府採購的緊急逃生門,列四種情境可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是災害防疫與國際採購的程序例外法源。

Q5緊急採購四款情境差在哪?

一款重大變故、二款人民緊急危難、三款機關間取得需上級核准、四款依條約協定,門檻與額外程序各不同。

Q6什麼叫「需緊急處置之採購」?

指有客觀緊急事實、依一般程序的時間成本會讓採購失去意義者,須有災害紀錄、疫情公告等正式文件佐證。

Q7程序免除和實體免責差在哪?

免除的是招標公告與決標程序,但價格合理性、廠商選擇正當性與紀錄保存等實體義務一樣不免。

Q8政府採購法105條怎麼啟動?

確認款別 → 建立緊急性證據鏈 → 取得必要核准(第三款)→ 辦理採購同步製作紀錄 → 依第107條保存備查。

Q9緊急採購要準備哪些文件?

緊急性證明(氣象、疫情、應變命令)、廠商選擇理由、價格合理性評估、第三款的雙方上級書面核准。

Q10機關間財物轉讓核准要寫到什麼程度?

書面正式核准,載明品項價值、轉讓理由、公益性評估、價格合理性與雙方首長用印,口頭或郵件不符要件。

Q11緊急採購事後誰會查?

審計部與監察院,紀錄不齊的緊急採購是被追究的高風險標的,文件十年內都可能被翻出檢視。

Q12第105條 vs 第22條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第22條仍在本法程序內走限制性招標議價,第105條是直接免除招標決標規定,免除程度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情境關鍵要件額外程序
第一款戰爭、天災、癘疫、財政經濟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緊急性客觀證明
第二款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危難與緊急性佐證(如醫師證明)
第三款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取得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書面正式核准文件
第四款依條約或協定之國際採購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正式條約或協定為基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法第29条の3(随意契約)+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第99条(緊急時の随意契約)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7조 및 시행령 제26조(천재지변·긴급 수의계약)
🇨🇳 中國《政府采购法》第85条(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采购例外)
🇩🇪 德國§ 14 Abs. 4 Nr. 3 VgV(zwingende dringliche Gründe – Verhandlungsverfahren ohne Teilnahmewettbewerb)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R2122-1(urgence impérieuse – marché sans publicité ni mise en concurrence)
🇺🇸 美國FAR 6.302-2(Unusual and Compelling Ur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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