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規定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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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 2.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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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05條列四種情境可免招標決標:國家重大變故、人民緊急危難、機關間經上級核准之取得、依條約協定之國際採購。
Q · 遇到天災疫情,機關可以不招標直接採購嗎?
可以,但限四種法定緊急情境且須留紀錄
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機關於四種情境下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一、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二、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辦理且另有特別規定之採購。須注意免除的是公告與決標程序,緊急性證明、價格合理性與採購紀錄仍須完整保存以備審計。
白話解讀
一場颱風摧毀整條省道,機關要採購緊急搶修工程。依一般政府採購法要公告 14 天、評選、議約,省道要等兩週才能修嗎?一個病患生命垂危,醫院急需某台設備,等公開招標跑完病人早就走了。本條就是為這些瞬間而存在。它列出 4 種情境,機關可以跳過招標決標的全部規定:國家重大變故、人民緊急危難、公務機關間的財物勞務取得(需雙方上級核准)、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採購。這些情境的共通邏輯是:公開招標的時間成本會讓採購失去意義。但本條給的是「程序免除」,不是「實體免責」。免除公告不代表可以亂訂價格、隨便找廠商、不用監督。第二項特別授權主管機關可就需要規範的部分訂處理辦法,填補細節。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為政府採購程序的緊急與特殊例外規範,列四種情境——國家重大變故、人民緊急危難、公務機關間經上級核准之取得、依條約協定之國際採購——機關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就需規範事項另定處理辦法;其免除者為採購程序,而非價格合理性、廠商選擇正當性與紀錄監督等實體義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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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辦人自己覺得「很緊急」,可以啟動本條嗎?
不能。本條第一款的「緊急處置」是法律用語,必須有客觀的緊急事實支撐。承辦人主觀判斷、長官口頭催促都不算數,實務上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公告、主管機關疫情聲明或緊急應變小組書面決議等正式文件佐證。啟動前先把緊急性證據鏈建立起來,是保護自己不被監察院或審計部追究的關鍵。
Q2公務機關間財物轉讓,核准要寫到什麼程度?
第三款的「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需要書面正式核准,應包括財物或勞務的品項與價值、轉讓理由、公益性評估、價格合理性與雙方機關首長用印。口頭同意、電子郵件確認都不符合法律要件。這份核准文件在未來十年都可能被審計翻出檢視,寫得越完整對承辦人越安全。
Q3本條第四款的「條約或協定」包括哪些?一般採購合約算嗎?
不包括。第四款指國家級條約或正式協定,例如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雙邊防務協定、國際組織採購協定等。一般商業採購合約即使跨國也不適用。台灣加入 GPA 後部分採購案要給會員國廠商平等競爭機會,這個機制和本款的豁免是兩套邏輯,容易混淆。
Q4政府採購法105條是什麼?
政府採購的緊急逃生門,列四種情境可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是災害防疫與國際採購的程序例外法源。
Q5緊急採購四款情境差在哪?
一款重大變故、二款人民緊急危難、三款機關間取得需上級核准、四款依條約協定,門檻與額外程序各不同。
Q6什麼叫「需緊急處置之採購」?
指有客觀緊急事實、依一般程序的時間成本會讓採購失去意義者,須有災害紀錄、疫情公告等正式文件佐證。
Q7程序免除和實體免責差在哪?
免除的是招標公告與決標程序,但價格合理性、廠商選擇正當性與紀錄保存等實體義務一樣不免。
Q8政府採購法105條怎麼啟動?
確認款別 → 建立緊急性證據鏈 → 取得必要核准(第三款)→ 辦理採購同步製作紀錄 → 依第107條保存備查。
Q9緊急採購要準備哪些文件?
緊急性證明(氣象、疫情、應變命令)、廠商選擇理由、價格合理性評估、第三款的雙方上級書面核准。
Q10機關間財物轉讓核准要寫到什麼程度?
書面正式核准,載明品項價值、轉讓理由、公益性評估、價格合理性與雙方首長用印,口頭或郵件不符要件。
Q11緊急採購事後誰會查?
審計部與監察院,紀錄不齊的緊急採購是被追究的高風險標的,文件十年內都可能被翻出檢視。
Q12第105條 vs 第22條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第22條仍在本法程序內走限制性招標議價,第105條是直接免除招標決標規定,免除程度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情境 | 關鍵要件 | 額外程序 |
|---|---|---|---|
| 第一款 | 戰爭、天災、癘疫、財政經濟重大變故 | 需緊急處置 | 緊急性客觀證明 |
| 第二款 | 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緊急危難 | 需緊急處置 | 危難與緊急性佐證(如醫師證明) |
| 第三款 |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取得 | 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 | 書面正式核准文件 |
| 第四款 | 依條約或協定之國際採購 | 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 | 正式條約或協定為基礎 |
情境
- 第一款
- 戰爭、天災、癘疫、財政經濟重大變故
- 第二款
- 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緊急危難
- 第三款
-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取得
- 第四款
- 依條約或協定之國際採購
關鍵要件
- 第一款
- 需緊急處置
- 第二款
- 需緊急處置
- 第三款
- 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
- 第四款
- 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
額外程序
- 第一款
- 緊急性客觀證明
- 第二款
- 危難與緊急性佐證(如醫師證明)
- 第三款
- 書面正式核准文件
- 第四款
- 正式條約或協定為基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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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因應今日(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
- 有關公立大專院校及公立醫療機構是否為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法律字第 10303512060 號
- 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7年至98年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緊急工程等採購案件執行情形,核有執行欠妥適或未依法令規定辦理等缺失
- 行政院衛生署認定其所屬醫院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款之規定。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採限制性招標者,其參考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 秘台處四字第 0980021820 號
-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9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83200 號令修正發布
- 修正「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條
- 有關災害發生後進行緊急搶修之開口合約工程,其開工日期應如何認定疑義乙案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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