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4 條(軍事機關採購不適用本法之情形)
- 1.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三、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四、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文之規定。
- 2.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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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軍事機關採購原則應依本法辦理,僅武器、彈藥、作戰物資等涉國防採購在四種情形下得排除部分條文。
Q · 軍事採購是不是完全不受政府採購法管?
依政府採購法第104條,軍事機關採購原則上仍應依本法辦理。只有「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國防目的有關」的採購,且符合戰爭戰備動員、機密採購、時效緊急、議價方式四款情形之一時,才能排除特定條文(如公告、監辦、招標期限)。例外的適用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訂定處理辦法,並送立法院審議把關,不是空白授權。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法的第一條就確立一個原則:所有機關花人民的錢,都要透明、公開、競標。但軍事採購是這個原則唯一承認的例外島嶼。本條的邏輯是承認國防現實:飛彈的規格不能公告、戰備的時效不能等 14 天公告期、機密武器的廠商名單不能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於是本條切出 4 種情境,讓軍方可以繞過特定條文:戰爭或戰備動員可以整部法不適用;機密採購可以不公告、不用監辦人員、不用保密限制;時效緊急可以縮短招標期;議價採購可以不限廠商家數。但這不是空白授權,第二項要求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還必須送立法院審議。也就是國會對這個例外保有最終的把關權。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04條為該法附則章中的軍事採購例外規範,明定軍事機關採購原則上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僅針對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在戰爭戰備動員、機密採購、時效緊急、議價方式四種情形下,得排除公告、監辦、招標期限等特定條文之適用,並以立法院審議的處理辦法劃定例外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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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軍方採購辦公文具也可以用這條嗎?▾
不行。本條第一項的但書只限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辦公文具、一般事務用品、非戰備相關的服務採購,都要依政府採購法一般規定辦理。若把明顯是一般採購的案子包裝成與國防目的有關來走本條例外,可向監察院或審計部檢舉。
Q2第二項說處理辦法要送立法院審議,審議通過了沒?▾
現行軍事機關採購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已經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依本條第二項程序制定並送立法院審議在案,具體規範四款例外的適用條件、程序與監督機制。該辦法比條文本身更貼近實務操作,國防產業廠商若沒讀過,連軍方案子的基本遊戲規則都不清楚。
Q3政府採購法第104條排除哪些條文?▾
依款別不同:第二款機密採購排除第27條招標公告、第45條開標監辦、第61條決標公告;第三款時效緊急排除第26條招標規格、第28條招標期限、第36條投標廠商資格;第四款議價排除第26條第3項本文;第一款戰爭戰備動員則得不適用本法全部規定。
Q4政府採購法第104條是什麼?▾
規範軍事採購例外的條文,明定軍事機關採購原則仍受採購法管,僅特定國防採購在四款情形下排除部分條文。
Q5軍事採購例外四款差在哪?▾
一款戰備動員排除全法、二款機密採購排除公告監辦、三款時效緊急排除招標規格期限資格、四款議價排除指名廠商限制。
Q6什麼叫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
指直接服務戰備、作戰或國家安全的採購標的,如武器彈藥作戰物資;一般事務性軍需用品不屬之。
Q7機密採購和一般採購差在哪?▾
機密採購經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後,得免公告、免監辦、免決標公告;一般採購仍須全程公開透明。
Q8軍方如何正確援引第104條辦理採購?▾
先確認標的屬國防採購 → 比對四款情形 → 機密案先完成機密核定 → 依處理辦法執行 → 留存依據文件備查。
Q9機密採購的程序怎麼跑?▾
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完成機密或極機密核定,才能援引第二款排除第27、45、61條的公告與監辦義務。
Q10援引第104條要留存什麼文件?▾
履約文件須標註所依循款項與母法依據、機密核定文號、處理辦法適用紀錄,供審計部監察院查核。
Q11軍事機關採購處理辦法去哪查?▾
全國法規資料庫可查軍事機關採購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操作細節以該辦法為準而非僅條文本身。
Q12第104條 vs 第105條哪個適用?▾
104條限軍事機關之國防採購例外;105條是天災緊急、國外採購等其他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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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別 | 觸發情形 | 排除範圍 |
|---|---|---|
| 第一款 | 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 | 得不適用本法全部規定 |
| 第二款 | 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 | 排除§27(招標公告)、§45(開標監辦)、§61(決標公告) |
| 第三款 | 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 | 排除§26(招標規格)、§28(招標期限)、§36(投標廠商資格) |
| 第四款 |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 排除§26條第3項本文(功能性規格不得指名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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