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4 條(軍事機關採購不適用本法之情形)
- 1.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三、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四、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文之規定。
- 2.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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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軍事機關採購原則應依本法辦理,僅武器、彈藥、作戰物資等涉國防採購在四種情形下得排除部分條文。
Q · 軍事採購是不是完全不受政府採購法管?
依政府採購法第104條,軍事機關採購原則上仍應依本法辦理。只有「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國防目的有關」的採購,且符合戰爭戰備動員、機密採購、時效緊急、議價方式四款情形之一時,才能排除特定條文(如公告、監辦、招標期限)。例外的適用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訂定處理辦法,並送立法院審議把關,不是空白授權。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法的第一條就確立一個原則:所有機關花人民的錢,都要透明、公開、競標。但軍事採購是這個原則唯一承認的例外島嶼。本條的邏輯是承認國防現實:飛彈的規格不能公告、戰備的時效不能等 14 天公告期、機密武器的廠商名單不能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於是本條切出 4 種情境,讓軍方可以繞過特定條文:戰爭或戰備動員可以整部法不適用;機密採購可以不公告、不用監辦人員、不用保密限制;時效緊急可以縮短招標期;議價採購可以不限廠商家數。但這不是空白授權,第二項要求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還必須送立法院審議。也就是國會對這個例外保有最終的把關權。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04條為該法附則章中的軍事採購例外規範,明定軍事機關採購原則上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僅針對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在戰爭戰備動員、機密採購、時效緊急、議價方式四種情形下,得排除公告、監辦、招標期限等特定條文之適用,並以立法院審議的處理辦法劃定例外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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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軍事採購完全不受政府採購法管嗎?▾
不對。原則仍應依本法辦理,僅武器彈藥等涉國防採購在特定情形排除部分條文。
Q2政府採購法第104條排除哪些條文?▾
依款別不同:機密採購排除§27、§45、§61;時效緊急排除§26、§28、§36;議價排除§26III本文。
Q3什麼算武器、彈藥、作戰物資?▾
限直接用於戰備、作戰或與國家安全國防目的有關者,一般軍需事務用品不算。
Q4軍方買辦公文具可以用第104條嗎?▾
不行。辦公文具、伙食、制服等非戰備採購仍要依一般公開招標流程辦理。
Q5機密採購為什麼可以不公告?▾
公告武器規格與廠商名單等於洩漏戰備情報,故第二款許其排除公告、監辦、決標公告。
Q6第104條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指軍事機關採購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議。
Q7軍事採購誰來監督?▾
立法院審議處理辦法把關,審計部與監察院仍可事後查核例外援引是否正當。
Q8戰備動員時採購怎麼進行?▾
符合第一款戰爭或戰備動員者,整部政府採購法得不適用,以最快速度取得戰備物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觸發情形 | 排除範圍 |
|---|---|---|
| 第一款 | 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 | 得不適用本法全部規定 |
| 第二款 | 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 | 排除§27(招標公告)、§45(開標監辦)、§61(決標公告) |
| 第三款 | 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 | 排除§26(招標規格)、§28(招標期限)、§36(投標廠商資格) |
| 第四款 |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 排除§26條第3項本文(功能性規格不得指名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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