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7 條(招標之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府採購法 第2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