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7 條(招標之公告)
- 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 2.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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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是採購合法性的起點。
Q · 政府採購一定要公告嗎?沒公告就決標合法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必須將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同時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內容修正時亦同。未依此雙軌公告即逕行決標,原則上構成程序違法,廠商得提出異議與申訴。例外是符合第 22 條限制性招標各款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第 3 項另規定機關「得」於公告中一併揭露預算及預計金額,屬機關裁量權。
白話解讀
公告這件事聽起來只是「貼出來讓大家知道」,但在政府採購的世界裡,公告是整個採購合法性的起點。第 27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必須把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內容修改時也一樣。沒有公告,後面的採購程序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第 2 項把公告的具體內容、日數、方法、公報發行細節授權給主管機關訂定。第 3 項給了一個重要但常被忽略的選項: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件數和每件預計金額,且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注意這裡是「得」不是「應」,也就是說機關有裁量權決定要不要揭露預算。揭露的好處是廠商可以合理估價、避免亂投;不揭露的理由是避免廠商圍繞預算抬價。這條看起來像行政程序,其實是廠商第一次接觸這筆採購的入口,也是民眾監督政府採購的唯一窗口。所有異議、申訴、檢舉,時效都從公告那一刻起算。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為招標公告之程序性規範,要求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時,應將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確立採購透明化與廠商平等知悉之底線;其第 3 項就預算及預計金額之揭露賦予機關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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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公告要在哪裡查?▾
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免費公開,公開招標與選擇性招標公告皆須上網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Q2機關沒公告就直接議價合法嗎?▾
原則違法,除非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限制性招標 16 種情形之一並事前簽准,否則廠商可異議、申訴。
Q3招標公告一定會寫預算金額嗎?▾
不一定。第 27 條第 3 項用「得」字,揭露預算是機關裁量權,沒寫預算不等於違法。
Q4公告刊登後可以修改嗎?▾
可以,但公告內容修正時,依第 27 條第 1 項仍須以相同方式(刊登公報+上網)公開更正,必要時延長等標期。
Q5公開招標和選擇性招標公告義務一樣嗎?▾
兩者都須依第 27 條雙軌公告;選擇性招標另涉資格審查公告,限制性招標則依第 22 條得免公告。
Q6發現機關未公告要怎麼救濟?▾
書面向機關提異議(第 75 條),不滿意再於 20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第 76 條)。
Q7等標期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依第 28 條,等標期自第 27 條招標公告刊登日起算,公告日期錯誤會影響後續程序合法性。
Q8民眾可以靠公告監督政府花錢嗎?▾
可以。第 27 條的強制公告是公民監督公共支出的法律基礎,決標公告會揭露得標廠商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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