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7 條(招標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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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是採購合法性的起點。
Q · 政府採購一定要公告嗎?沒公告就決標合法嗎?
要。公開招標未刊登公報並上網即屬程序違法
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必須將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同時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內容修正時亦同。未依此雙軌公告即逕行決標,原則上構成程序違法,廠商得提出異議與申訴。例外是符合第 22 條限制性招標各款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第 3 項另規定機關「得」於公告中一併揭露預算及預計金額,屬機關裁量權。
白話解讀
公告這件事聽起來只是「貼出來讓大家知道」,但在政府採購的世界裡,公告是整個採購合法性的起點。第 27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必須把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內容修改時也一樣。沒有公告,後面的採購程序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第 2 項把公告的具體內容、日數、方法、公報發行細節授權給主管機關訂定。第 3 項給了一個重要但常被忽略的選項: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件數和每件預計金額,且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注意這裡是「得」不是「應」,也就是說機關有裁量權決定要不要揭露預算。揭露的好處是廠商可以合理估價、避免亂投;不揭露的理由是避免廠商圍繞預算抬價。這條看起來像行政程序,其實是廠商第一次接觸這筆採購的入口,也是民眾監督政府採購的唯一窗口。所有異議、申訴、檢舉,時效都從公告那一刻起算。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為招標公告之程序性規範,要求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時,應將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確立採購透明化與廠商平等知悉之底線;其第 3 項就預算及預計金額之揭露賦予機關裁量空間。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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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電子採購網到底在哪裡?要付費嗎?
政府電子採購網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的公開資訊平台,網址是 web.pcc.gov.tw,完全免費公開。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公告、下載招標文件、追蹤決標資訊。公告分『領投標公告』『決標公告』『其他公告』三種都要看,決標公告可告訴你誰得標、得標金額、是第幾次招標。
Q2機關可以選擇要不要公開預算嗎?
可以,本條第 3 項用的是『得』字,機關有裁量權決定要不要在招標公告揭露預算或預計金額。揭露的好處是廠商可以合理估價,不揭露通常是避免廠商圍繞預算抬價。遇到沒公開預算的標案,可查同機關過去類似採購的決標金額作為估算基準。
Q3如果機關沒有公告就直接找特定廠商議價,合法嗎?
原則上違法,但有例外。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列了限制性招標的 16 種情形(例如獨家供應、緊急採購、秘密採購等)不需先公告,但機關必須事前簽准並有適法理由。決標公告會寫採購方式與法源依據,若寫『限制性招標,第 22 條第 X 款』而你不認為符合該款,就是異議與申訴的切入點。
Q4政府採購公告怎麼查?
上政府電子採購網 web.pcc.gov.tw 免費查詢,公開招標與選擇性招標公告依第 27 條須刊登採購公報並上網。
Q5招標公告是什麼?為什麼重要?
招標公告是機關依法公開採購需求的文件,是採購合法性起點,等標期、異議、申訴時效全從公告日起算。
Q6什麼是雙軌公告?
指第 27 條要求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加『公開於資訊網路』兩者並行,缺一即不符合公開招標要求。
Q7公告金額和預算金額一樣嗎?
不一樣。公告金額是法定採購門檻分級的依據,預算及預計金額則是該案的編列金額,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得選擇是否公開後者。
Q8機關沒公告就決標,廠商怎麼救濟?
蒐集未公告證據→書面向機關提異議(第 75 條)→不滿意 20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 76 條)。
Q9怎麼判斷一個標案有沒有合法公告?
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刊登紀錄與時間戳記,核對招標方式、等標期,比對是否同時刊登公報與上網。
Q10招標公告刊登後發現錯誤怎麼辦?
依第 27 條第 1 項以相同方式發布更正公告(公報+上網),必要時延長等標期保障廠商準備時間。
Q11想第一時間掌握政府標案要怎麼做?
在政府電子採購網設定產業關鍵字每日推播,競爭對手一週看一次,你每天第一時間知道就是時間槓桿。
Q12公開招標 vs 限制性招標的公告義務差在哪?
公開招標依第 27 條須事前雙軌公告;限制性招標依第 22 條原則免事前公告,但須事前簽准並具適法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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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公設民營身心障礙日間托育中心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勞務採購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認定疑義
- 本會90年7月24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092號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078780號令廢止
-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登錄之採購公告資訊,自99年7月15日起刊登採購公報及不刊公報案件之公告日,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案件,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認定疑義。
- 有關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機關如有辦理採購招標需要,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辦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另本處95年3月3日處實二字第095000142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法律字第 0980007237 號
-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5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20217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 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7)年3月24日前惠示卓見
- 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立法理由一、為使採購公開化、透明化,爰參考先進國家之做法及「政府採購協定」第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均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便彙整招標資訊,方便廠商取得全國各機關之採購資訊,達到促進競爭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公報已依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政府機關招標資訊公告暫行辦理要點」規定發行,各機關利用公報刊登公告,不需支付廣告費。 三、為使採購業務儘量公開化、透明化,第三項特授權各機關得將採購之預算數額,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使廠商得以詳細估算其合理標價,避免漫天叫價式購買地攤貨或低價搶標心理,使訂約雙方能於確保採購品質與獲取合理利潤之公平交易下,互蒙其利。
- 政府採購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使採購公開化、透明化,爰參考先進國家之做法及「政府採購協定」第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均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便彙整招標資訊,方便廠商取得全國各機關之採購資訊,達到促進競爭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公報已依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政府機關招標資訊公告暫行辦理要點」規定發行,各機關利用公報刊登公告,不需支付廣告費。 三、為使採購業務儘量公開化、透明化,第三項特授權各機關得將採購之預算數額,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使廠商得以詳細估算其合理標價,避免漫天叫價式購買地攤貨或低價搶標心理,使訂約雙方能於確保採購品質與獲取合理利潤之公平交易下,互蒙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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