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機關如有辦理採購招標需要,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辦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另本處95年3月3日處實二字第095000142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要旨
有關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機關如有辦理採購招標需要,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辦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另本處95年3月3日處實二字第095000142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有關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機關如有辦理採購招標需要,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辦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另本處95年3月3日處實二字第095000142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