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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案件,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認定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案件,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認定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案件,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2月22日府授工採字第09930082300號函。二、所述依本法辦理街道家具(公車候車亭)廣告委由廠商營運,並負責相關設施之維護、修繕;機關無須給付酬金,並於每月向該廠商收取固定額度價金之案件,是否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l0款所定使用價值之規定,宜由機關視個案情形認定。其適用上開規定者,其採購金額,建議以廠商之廣告收入估算;至於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倘機關未有支出金額,得填列為0。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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