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二、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