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登錄之採購公告資訊,自99年7月15日起刊登採購公報及不刊公報案件之公告日,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登錄之採購公告資訊,自99年7月15日起刊登採購公報及不刊公報案件之公告日,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登錄之採購公告資訊,自99年7月15日起刊登採購公報及不刊公報案件之公告日,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本會業於99年1月4日發行政府採購公報電子版,同年4月1日停刊紙本政府採購公報;旨揭公告日,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1條規定,「以電子化方式發行採購公報者,得提前之」。二、政府採購公報出刊日內容,修正為刊登前一上班日下午17時30分以前所傳送之資料,即原截止時間由12時延長為17時30分,並自99年7月15日所傳輸之資料開始施行。此外,17時30分後傳輸之不刊登公報(如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採購公告,原以當日為公告日,考量廠商業已下班,亦自99年7月15日起調整為次一上班日為公告日。三、檢附有關施行前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程說明及公告調整之範圍,如附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促參籌備處、本會企劃處1科、本會企劃處3科、本會企劃處4科、本會企劃處網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政府網路服務處)主任委員 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