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8 條(標期之訂定)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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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規定等標期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機關應訂合理期限,最短天數依招標期限標準。
Q · 政府採購的等標期太短,廠商只能認了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機關訂定的等標期必須是「合理期限」,且不得短於主管機關所訂「招標期限標準」規定的最短天數。最短天數依採購金額級距、招標方式(公開、選擇性、限制性)及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而不同。若等標期低於法定最短天數,廠商可在截止投標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異議要求延長;遭駁回者可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
白話解讀
等標期這三個字聽起來很行政,但它決定了廠商到底有沒有時間認真準備投標。從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到截止投標或收件日為止,這段時間叫等標期。太短的話,廠商只能照抄上次提案、來不及做工程估算、來不及跑過銀行的保證金手續、來不及讓設計師畫完圖。實務上短等標期是綁標的副產品:機關把公告貼出來,但只給 7 天或 10 天,結果只有「早就準備好」(暗示已內定)的廠商能投。第 28 條第 1 項要求機關訂定「合理期限」,第 2 項把具體期限標準授權給主管機關訂定(目前是「招標期限標準」,依採購金額、性質、招標方式分階訂定最短等標期)。所以看到一個標案的等標期異常短,不是運氣不好,是一個可以異議、可以申訴的具體事由。
法律定性
等標期指機關辦理招標時,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的期間。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要求機關訂定合理期限,並授權主管機關以「招標期限標準」依採購金額、性質與招標方式分階訂定各類採購的最短等標期,確保廠商有足夠時間備標、維護公平競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依現行招標期限標準對照最短等標期,並計算實際天數是否達標;未達者提示可異議。實際最短天數以現行法規為準。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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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等標期是什麼?▾
指招標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的備標期間,依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須訂合理期限。
Q2等標期最短幾天?▾
依「招標期限標準」分階訂定,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原則約 14 日起,未達公告金額多為 5 至 7 日,特殊或巨額採購加長,實際以現行法規為準。
Q3等標期從哪天開始算?▾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至招標文件載明的截止投標時間止;更正公告涉及實質變更時可能重新起算。
Q4等標期太短怎麼辦?▾
在截止投標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異議要求延長,遭駁回 20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
Q5等標期太短算違法嗎?▾
若低於招標期限標準所定最短天數即屬違法,是異議、申訴的具體事由,也常是綁標的指標。
Q6電子投標會影響等標期嗎?▾
會。提供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的採購,招標期限標準通常允許縮短等標期。
Q7誰訂等標期的標準?▾
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招標期限標準」訂定,並不定期修正。
Q8異議要在什麼時候提?▾
對招標文件或公告內容的異議,自接獲或公告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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