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8 條(標期之訂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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