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8 條(標期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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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規定等標期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機關應訂合理期限,最短天數依招標期限標準。
Q · 政府採購的等標期太短,廠商只能認了嗎?
不用。等標期有法定最短天數,過短可異議要求延長
依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機關訂定的等標期必須是「合理期限」,且不得短於主管機關所訂「招標期限標準」規定的最短天數。最短天數依採購金額級距、招標方式(公開、選擇性、限制性)及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而不同。若等標期低於法定最短天數,廠商可在截止投標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異議要求延長;遭駁回者可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
白話解讀
等標期這三個字聽起來很行政,但它決定了廠商到底有沒有時間認真準備投標。從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到截止投標或收件日為止,這段時間叫等標期。太短的話,廠商只能照抄上次提案、來不及做工程估算、來不及跑過銀行的保證金手續、來不及讓設計師畫完圖。實務上短等標期是綁標的副產品:機關把公告貼出來,但只給 7 天或 10 天,結果只有「早就準備好」(暗示已內定)的廠商能投。第 28 條第 1 項要求機關訂定「合理期限」,第 2 項把具體期限標準授權給主管機關訂定(目前是「招標期限標準」,依採購金額、性質、招標方式分階訂定最短等標期)。所以看到一個標案的等標期異常短,不是運氣不好,是一個可以異議、可以申訴的具體事由。
法律定性
等標期指機關辦理招標時,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的期間。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要求機關訂定合理期限,並授權主管機關以「招標期限標準」依採購金額、性質與招標方式分階訂定各類採購的最短等標期,確保廠商有足夠時間備標、維護公平競爭。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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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等標期到底多少天才算合法?
依「招標期限標準」分階訂定,原則上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等標期最短約 14 日起,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最短多為 5 至 7 日,特殊或巨額採購、國際性招標會加長。實際天數依招標方式、金額級距、是否電子投標浮動,建議每次對照現行招標期限標準,憑記憶的天數可能過時。
Q2等標期從哪天開始算?
第 1 項規定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公告日原則上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上網公開那一天;採邀標方式者自邀標函發出日起算,截止日為招標文件載明的截止投標時間。機關發布更正公告且涉及實質條件變更時,等標期可能須重新起算或加長。
Q3政府採購等標期是什麼?
指招標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的備標期間,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要求機關訂合理期限。
Q4等標期和招標期限標準差在哪?
等標期是實際的備標期間,招標期限標準是主管機關訂定各類採購最短等標期的子法,前者不得短於後者規定的下限。
Q5什麼叫合理期限?
指依採購規模與性質,使廠商能實質備標、估料、跑保證金與資格文件的足夠時間,是等標期的法定下限要求。
Q6等標期由誰決定?
機關在合理期限原則下訂定,但具體最短天數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招標期限標準分階規定。
Q7等標期太短怎麼異議?
查核採購金額與招標方式對照招標期限標準 → 確認低於最短天數 → 截止投標日前書面向機關異議要求延長。
Q8等標期天數怎麼算?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至招標文件載明的截止投標時間止,更正公告涉實質變更時可能重新起算。
Q9異議和申訴要花多少時間成本?
異議自接獲或公告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申訴自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多為書面程序。
Q10怎麼證明等標期不合法?
保存政府採購公報公告日、邀標函、招標文件截止時間紀錄,對照現行招標期限標準的最短天數即可舉證。
Q11公開招標 vs 選擇性招標等標期差在哪?
公開招標一檔計算,選擇性招標分資格審查與邀標兩階段,已建合格廠商名單者第二階段等標期較短。
Q12有電子投標 vs 無電子投標等標期差在哪?
提供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的採購,招標期限標準通常允許縮短等標期,鼓勵電子化採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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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間如有更正招標公告情形,應強化主動通知、合理延長等標期及落實相關配套措施,以兼顧採購公平性並維護廠商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等標期應依個案性質、決標方式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
- 機關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屬重大改變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
-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9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83200 號令修正發布
-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條文,業經本會於98年8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8057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所列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指數門檻,如有改變,例如自0%調整為2.5%,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請 查照。
- 有關「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及第11條之執行釋例
- 重申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案件,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下限期限定之
- 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接受 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之問題
- 「招標期限標準」修正發布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並於等標期內持續於機關門首公告。 前項等標期及辦理選擇性招標自公告日至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政府採購協定」第十一條之規定,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招標應訂定適當之等標期,給予廠商合理之備標期間,俾增作業之周延,避免機關藉過短之等標期,遂行綁標之實。 二、公開招標自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日之等標期;選擇性招標自邀標日至截止投標日之等標期以及自公告日至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均應訂定適當之最短期限,爰於第二項明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0910116 修正)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有關等標期規定,擴大其適用範圍,不限於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其他如限制性招標、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亦一併適用,以資周全。原列十四日以上之期限規定,考量各種不同案件之性質,宜予主管機關彈性規定之空間,故予刪除,以利執行。至於機關門首公告,作用極為有限,且鑒於電子招標資訊及政府採購公報已廣為廠商及機關使用,爰予刪除。本項修正後列為本條文。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期限標準之規定移併本條文後段。
- 投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配合「政府採購協定」第十一條之規定,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招標應訂定適當之等標期,給予廠商合理之備標期間,俾增作業之周延,避免機關藉過短之等標期,遂行綁標之實。 二、公開招標自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日之等標期;選擇性招標自邀標日至截止投標日之等標期以及自公告日至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均應訂定適當之最短期限,爰於第二項明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第一項有關等標期規定,擴大其適用範圍,不限於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其他如限制性招標、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亦一併適用,以資周全。原列十四日以上之期限規定,考量各種不同案件之性質,宜予主管機關彈性規定之空間,故予刪除,以利執行。至於機關門首公告,作用極為有限,且鑒於電子招標資訊及政府採購公報已廣為廠商及機關使用,爰予刪除。本項修正後列為本條文。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期限標準之規定移併本條文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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